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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借款是否属于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摘    要:编辑同志:王某是某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中共党员。1998年9月至2002年1月,该单位因经费紧张但又急需周转资金,经集体研究后,未经金融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单位名义向一私营企业筹借21万元资金,用于单位业务支出,并按同期银行利率的一倍向该私营企业付息。案发时,所借本金及利息均已全部支付。有人认为,该单位高出银行同期利率擅自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属于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行为,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王某的纪律责任。请问,这种认识是否正确?读者田建泽田建泽同志:从来信介绍的情况看,该事业单位为解资金周转之急,以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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