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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农业增产模范暂行规定”的说明
摘    要:开展爱国增产竞赛,奖励劳动模范,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一项有效的政治工作。1951年我国生产恢复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曾经制定农业丰产奖励试行办法,由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发布,这曾经大大鼓舞了农民的爱国增产积极性,出现了很多丰产单位和个人。但是,由于这一办法过早地采用了全国统一的高产标准制,奖励偏重于小面积的丰产,因而在执行中曾在一些地方产生虚报产量等偏向。1953年检查了这种情况,经过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在1954年4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爱国增产竞赛和奖励增产模范的指示」,改统一的高产标准制为以产量为基础的地方名额选送制,并实行中央、省、县三级奖励。这个指示照顾了地区差异,使生产条件差的地区,生产积极的农民也能受到奖励。现在根据这个指示精神,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农业企业的增长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大量发展的新情况,重新制定本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发布施行,进一步地推动农业合作化和爱国增产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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