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云遗产继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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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永丰,马仁亮.赵连云遗产继承纠纷案[J].人民司法,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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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永丰 马仁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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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永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马仁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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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宝琳,女,二十三岁,某工厂干部。 被告:赵延年,男,五十四岁,退休工人。 被告:刘秀英,女,五十五岁,退休工人。 被继承人赵连云系原告之夫,两被告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原在同厂工作,双方于一九八○年开始恋爱,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七天后赵连云因心脏病猝发去世,由被告夫妻出资将其安葬。以后,原、被告双方对赵连云名下的五笔存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夫遗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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