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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存废的价值分析
作者姓名:孟利民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
摘    要:取得时效法律制度应否在民法中确立,是研究该制度的先决条件。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自罗马法以来,绝大多数国家在民法中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似乎对该制度并无争议。但立法上的一致并不等于学者中仅存“赞成”这样一种观点,法学界对该制度历来有保存与废止两种学说。为便于在立法时对取得时效制度作政策上的取舍,本文拟从取得时效存废的观点入手,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探讨取得时效的存废问题。一、废止取得时效的观点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不过是历史的残留物(einhistorischesRelikt),仅有历史沿革上的理由,没有法理上的根据;而且实际上的结果,往往与立法者的目的相左。因而认为取得时效制度,没有存在的价值,应当立即予以废止。其主要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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