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的乏宗教性——与希伯来法相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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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卜安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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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2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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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上古开始,一直是一个家族(氏族)在九州大地上控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这个家族的繁盛一直延续到今天,炎黄子孙们永速是中华大地的主人。这样一个民族的历史悠久,毫不动摇,不仅构成了中国的独特历史、中华民族的独特性格,也构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途径和方式。从黄帝尧舜禹开始,中国法起源、生成、发展,始终与宗教没有太多的联系,因而缺乏宗教性,却富于道德性。适与创设于深重民族灾难之中的希伯来宗教法是很不相同的。中国法根深蒂固的民本基础,使其具有真正的法的精神,其最终的指向,与富有宗教性的法是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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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宗教性道德性 中国法 希伯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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