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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应是保安措施执行机关
作者姓名:李颂银
作者单位:湖北省司法厅
摘    要:我国法制中类似于国外保安处分的保安措施,基本上由公安机关提出、决定与执行。这种提出、决定与执行合一的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为了保证保安措施适用的公正性、民主性与合法性,必须改变目前公安机关集保安措施提出权、决定权与执行权于一身的体制,将保安措施的执行权交给负责对违法犯罪人员监管改造的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由检察机关负责对保安措施的决定与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 键 词:司法行政  保安措施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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