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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摘    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劳动争议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但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为解决这些问题,

关 键 词: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  恶意诉讼  维权成本  法律救济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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