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
作者单位: | 国务院 |
| |
摘 要: | [文 (令 )号 ]第 4 2 4号令[修订日期 ]2 0 0 4 1 1 1 2 [类 别 ]行政法·卫生[施行日期 ]2 0 0 4 1 1 1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以下称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 ,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