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 |
| |
作者姓名: | 徐捷 |
| |
摘 要: | 惩罚性赔偿和一般性赔偿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一般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为基础所作出的赔偿,这种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不完全是补偿,还包括了惩罚和制裁功能。现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作以下探讨。一、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1.消费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其中,一方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另一方是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