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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审查权的探讨
引用本文:王元仁.关于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审查权的探讨[J].前沿,2002(9):77-79.
作者姓名:王元仁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泰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处,泰州,225300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有关于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 ,即实质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从未有“违宪审查”等文字的明文规定 ,即形式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就使得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力度显得很微弱 ,并且不健全。而且这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权也主要集中于最高权力机关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则很小很弱。事实上 ,许多违宪行为往往发生在各个地方 ,因此在我国宪法上 ,从形式上明文确立违宪审查制度 ,并且将“违宪审查权”扩大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加以强化 ,就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了。笔者试图就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 键 词:强化  地方人大  常委会  违宪审查
文章编号:1009-8267[2002]09-00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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