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财产申报与强制性盲目信托制度相结合——以美国和台湾地区的实践为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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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凌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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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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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是长期以来难以彻底解决的世界性难题。美国主要通过《政府行为准则法》建立了政府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盲目信托相结合的制度,预防公职人员的腐败;我国台湾地区也仿效推行官员强制信托制度,二者各有利弊。在我国设立财产申报与强制性盲目信托相结合的反腐败预防性法律机制完全可行,因为无论从物权法、侵权法还是信托法的角度来看,盲目信托在我国的推行都没有法律障碍。推行盲目信托制度作为一种事先预防机制,虽然一开始可能会增加部分监管成本,但是将其制度化之后,总体成本应该比事后监管要低。具体可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制定细则,明确需要设立盲目信托的公职人员范围,确定受托人资质,由其对公职人员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并通过加强监管来弥补美国盲目信托制度中出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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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职人员 财产申报 盲目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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