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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初探
作者姓名:何荣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信用卡“养卡”并非都属于违法行为.当行为人专门成立“养卡公司”,在持卡人不能如期偿还透支款,“养卡公司”根据持卡人要求替持卡人先行向银行偿还透支款项,随后由持卡人在“养卡公司”POS终端机上进行无实物虚假同额(包括手续费)刷卡消费,以偿还“养卡公司”先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的场合,“养卡公司”的行为不属于...

关 键 词:养卡  非法经营罪  民间借贷  非法套现  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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