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可以归入第三人侵权行为,故其应当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匹配。在该条规定中,可解读为导致该损害发生的危险源可全部归责于第三人过错行为。尽管在表面上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是直接责任人,但实质上其与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其与动物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因而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过错第三人追偿。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时,要注意其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至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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