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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作者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 要:
1.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3.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者
劳务派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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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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