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宪法中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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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显庆. 论我国现行宪法中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J]. 社会主义研究, 2005, 3(1): 8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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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显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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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社会科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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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是一切国家机构都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把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解释为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人民民主的集中制,同时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制度,而指导民主的集中是来源于民主或者说是民主决定的集中。党对人大的领导(即集中对民主的指导),也是以党内民主决策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一个内在地包含着由自身发展过程以及纵向和横向结构构成的民主系统和体系。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反映、代表、统一、集中和表达多数人民群众意愿,并集中行使由此而产生的国家权力的制度。这种代表和集中统一的机关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是执行人大的意志、或者是受人大的委托集中行使各自分工范围之内的权力。人大的民主集中决定政府的集中,政府的集中是执行人大的民主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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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现行宪法 民主集中制 科学含义 |
文章编号: | 1001-4527(2005)01-0085-03 |
On the Scientific Meaning of Rules about Democratic Concent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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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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