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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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国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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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1988年第一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主要作了两条修改。第一,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修改第十条第四款,即删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的“出租”二字,并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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