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营救目的实施的逼供行为之法律效果——以欧洲人权法院Gfgen v.Germany案判决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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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艾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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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警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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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审讯权力控制的新模式——公安机关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研究”(编号:12SFB2034)的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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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欧洲人权法院看来,基于营救目的实施的逼供行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应当排除被告人于审前程序作出的所有认罪口供。在被告人于庭审时重新作出认罪口供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以不人道待遇获取的认罪口供洐生的实物证据可以不排除。内国法院使用这样的实物证据用于检验该认罪口供的真实性并未侵犯被告人不自证己罪的权利和公平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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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救目的 逼供 不人道待遇 不自证己罪 公平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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