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和谐"的理念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对司法活动的内在精神和价值取向新的探索和定位。"司法和谐"至少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司法工作与社会的外部关系来看,司法部门应当成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利救济途径,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起到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从司法系统内部来看,"司法和谐"意味着对司法机构的准确定位、司法程序的公平正当、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与分工、审判活动的协调运行等。要实现"司法和谐",必须处理好几对重要的矛盾关系。首先,在司法机构的角色定位上,应当注意司法独立和司法谦抑的统一,以保证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在审判组织的发展方向上,应当实现司法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兼顾,使审判过程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又有人民群众的见证和参与。最后,在审判活动的价值取向上,应当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律传统出发,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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