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入罪之辩——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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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解庆利,侯盈.见死不救的入罪之辩——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J].淮海论坛,2009(2):27-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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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解庆利 侯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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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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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指出,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其理由是:“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当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在今年初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也提出.“要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不许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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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死不救 法律手段 道德 入罪 《人民日报》 医疗救助基金 救助义务 代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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