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担当的基本范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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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忠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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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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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贵州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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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定诉讼担当具备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诉讼动力不足、辩论能力有限问题,防范实体权利义务主体通过怠于或者恶意行使诉讼实施权致害于利害关系人.确保能够从诸多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法律地位的主体筛选最有利于民事纠纷彻底解决的当事人,并在相当程度上构成群体性诉讼机制的理论基石。然而,学界对法定诉讼担当尚未进行任何专项研究,有必要从本质、特征、界分、正当性基础以及效力扩张等方面对其基本范畴进行基础性研究.以期形成对其加以系统研究的必要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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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定诉讼担当 诉讼实施权 既判力主观范围片面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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