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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恶意透支追诉标准的数额不应累计
作者姓名:林清红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多次恶意透支的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累计,但如果未达追诉标准的,则不应累计。数额累计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如果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该罪名的数额应当累计,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不应当累计数额。[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先后在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四家银行申领了四张信用卡。张某使用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29.26元,两次催收后经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农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发现张某其他三张信用

关 键 词:信用卡恶意透支  追诉标准  司法解释  累计数额  信用卡诈骗罪  农业银行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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