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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情形的社会危险性分析
作者姓名:王青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社会危险性是指可作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刑诉法第79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人身危险性  危险性分析  被害人  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  取保候审  逮捕  社会秩序  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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