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规定的评析 |
| |
引用本文: | 李锦阳,刘瑜.新刑诉法中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规定的评析[J].法制与社会,2014(11):110+114-110,114. |
| |
作者姓名: | 李锦阳 刘瑜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 |
| |
摘 要: |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由于我国刑事审判中不存在缺席审判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在逃的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提起公诉,更不可能进行缺席审判;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使得法院也不可能针对在逃者或者失踪者的财产作出没收、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裁决。我们将无法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这给赃款赃物的追缴带来了很大困难。鉴于此,此次的新刑诉法中确立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时可以不经定罪而独立提起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关 键 词: | 新刑诉法 没收财产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