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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精液之“物”的法律地位及其遗失的法律救济
作者姓名:冯嘉诗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近些年,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和推广使得精子的储存和捐献活动频率加快,这种脱离于人身的人体组织,得以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而组织存放起来并再次使用。对分离出来的精液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的讨论,目前国内外学界和实践裁判中都有不一样的观点。本文基于以分离于人身的人体组织为民法上的物的观点,提出在权利人对自己精液寄存于医疗机构等储存方而产生的暂时性保管合同中,当出现过错致使合同违约和构成一般物权侵权的竞合情形下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救济问题,并提出以此得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关 键 词:精液  法律属性  赔偿救济  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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