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婚姻登记中的出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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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水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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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樟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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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拜读《中国民政》2001年第7期韩宗和同志的《婚姻登记中的出证问题》一文后,颇有同感,除同意外,再作几点补充。 一、《婚姻状况证明》是婚姻登记的主要证件,应统一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成证实,当事人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即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经村(居)委会盖章认定。现在的单位公私难分,概念模糊、很难把握。再说一个人的婚姻状况由于人口流动大,人户分离多,所在单位难以掌握,就是村(居)委会也不好掌握,只有所在单位协助村(居)委会才能把握好,故须明确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协助职责。 二、《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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