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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的做法不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董宝双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检察分院
摘    要:工商局的做法不构成犯罪董宝双本刊第五期上的《工商局处理假酒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一案,我认为某市工商局的做法是赖于其机关职能而产生的渎职行政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该市工商局是依法实施处理假酒行为的。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管理市场,执行工商管理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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