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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的异化及其规制
作者姓名:王鸿晓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由于公司本身是股东投资的产物,故相对于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言,理论界将公司以股东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之行为称为转投资。转投资是投资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4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它企业的股

关 键 词:出资人  债务承担  投资行为  关联企业  公司债权人  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  异化  转投资限制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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