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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
引用本文:赵信会,马海燕.论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1(0).
作者姓名:赵信会  马海燕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摘    要:人事诉讼,是指有关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包括婚姻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此概念仅为德国、日本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英美法国家一般都称为家事诉讼,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人事与家事是有区别的。人事,主要指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事件等与自然人身份相关的特定事件。而家事则不限于身份事件,还包括婚姻家庭中继承、家庭财产、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案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已经开始注意人事诉讼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并对我国人事诉讼程序之建构进行了认真探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对于具有公益属性的人事诉讼而言,何者可以作为公益的代言人参与诉讼。对之学界还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具有更多的代表公益的优势,因此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人事诉讼中公益代表者的角色。本文拟对此做一初步的探讨,以求引起检察机关以及诉讼法学者的重视。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实体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  公益诉讼  检察官  人事诉讼程序  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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