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反倾销法损害幅度确定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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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亮.欧共体反倾销法损害幅度确定问题研究[J].欧洲研究,2007,25(6):4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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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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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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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5年度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WTO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兼及中国的立场与对策》(0509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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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大多数WTO成员方仅按照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不同,欧共体在损害幅度低于倾销幅度的情况下,按照损害幅度——而非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反倾销法的目的,体现了WTO《反倾销协定》的精神,而且能够把反倾销税的水平控制在合理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限度之内。从欧共体的实践来看,削价方法和低价方法尽管存在某些不足,但这是目前最合理和最基本的损害幅度的确定方法。中国在尝试确定损害幅度时,应首先把精力放在这两种基本方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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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欧共体 反倾销 损害幅度 削价方法 低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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