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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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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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通过对有关案件的梳理,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地位及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坚持合法合规打假的前提下,应予承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资格,除非其将商品再用于生产销售;在食药品等领域,应予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化发展总体上应持宽容态度,同时也要明确其行为界限,对其进行规范引导,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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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行为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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