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
引用本文:黄学贤.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J].法学论坛,2020(3):48-54.
作者姓名:黄学贤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17JD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诉讼中对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虽然在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不仅给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成为许多行政案件案结事未了,甚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信访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应当赋予其上诉权;没有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案件,二审法院并非一律发回重审;应赋予被遗漏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应当赋予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在终审前都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参照原被告举证责任完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执行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  权利救济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