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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摘    要:<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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