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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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吉政办发2010]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一日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吉国企改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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