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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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吉政办发[201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关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为实现确保灾区孩子有学上的灾后重建目标,全面做好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学校如期正常开学,恢复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正常教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0]23号)要求,现就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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