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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    要:<正>吉政发2010]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日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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