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过《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立法上取得重大进展,基本上已与国际规则和标准接轨,律师的各项权利不断丰富发展,日益完善。但时至今日,唯独律师在场权没有落实。西方法治国家均建立了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并呈现出积极和消极两种模式。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律师在场权的问题再一次被提出,其在我国已具备现实可行的条件和契机。鉴于制度本土化的诉求,应当考虑借鉴消极面向的基本范式,即以监督和事后反馈的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制度改革需要详细构建侦讯期间律师在场权的适用范围、供给来源、权利类型和流程设计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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