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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触犯信用卡诈骗中数款行为的金额累加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桂燕萍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两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当行为人兼有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当合计其诈骗数额,适用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处罚;但在合计犯罪数额后不影响量刑幅度的,本文提出应采取从一重处的原则。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  数款行为  金额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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