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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丢失枪支不报罪
作者姓名:
陈学宁
作者单位: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
摘 要: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明确该罪的设罪理由、构成特征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旨在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务用枪的持有人,重视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杜绝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
关 键 词:
丢失枪支不报罪
及时报告
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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