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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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成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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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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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之规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符应。实现个案正义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密切配合与通力协作,对任何案件的判处都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针对是否具有索取、收受行为;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财物是否价值三万元以上的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经验法则,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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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感情投资 受贿罪 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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