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我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以暴制暴”案件频发,但我国司法实践以传统正当防卫理论为基础,直接将受害妇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笔者以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侵害行为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对比分析故意犯罪说以及受害妇女综合征理论,对家庭暴力语境下的正当防卫行为作出新的解释:基于受害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在防卫起因上,应将施暴者所实施的持续、多次、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在防卫时间上,应将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为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在防卫限度上,应从男女性别差异、家庭暴力行为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受害妇女所处的环境、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弹性考量受害妇女所实施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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