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扩大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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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小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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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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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7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公众参与型社区矫正的理论与立法研究”(2017BFX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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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法》覆盖的对象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上位法所确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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