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行业微罪后从业禁止制度的完善——以足协对醉酒驾驶运动员的禁赛处罚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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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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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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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实现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5BFX085);;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荷兰的轻微犯罪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1806885012);;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法中的轻微犯罪制度研究”(16FXC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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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轻微犯罪行为而被处以禁止从业,对职业生涯相对有限的体育行业从业人员影响甚大。对体育行业从业人员在微罪后进行从业禁止的原因在于,微罪行为的实施证明了其低于行业要求的道德水平,同时破坏了行业声誉。我国体育行业微罪后从业禁止制度现阶段存在着适用主体、适用依据、适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体育行业微罪后从业禁止应当确定体育社会团体作为处罚主体,在相关规定中明确禁业前提包括微罪在内,禁业期限考虑设置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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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微罪 从业禁止 体育行业从业人员 体育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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