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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论提单质押、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
作者姓名:
何家宝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
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即“押单保汇”。对于如何保障银行无款放单后的利益,有必要对信托收据下的信托模式和债权附加担保权模式进行对比、辨析。
关 键 词:
提单质押
无款放单
押单保汇
信托模式
债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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