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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阐释
作者姓名:兰皓翔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基金项目: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新行政法视野下的行政手段协同制度研究”
摘    要:阐释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就是将不同行政法基本理论中的法治理念、原则、标准、程序等嵌入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之中。行政法"红灯理论""绿灯理论"和"黄灯理论"分别对应"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以及"混合型"三种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理想类型。政府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是"红灯理论"倡导的行政手段的具体表现,体现了行政权的执行性,其合法性通过"红灯理论"得以解释和证成;市场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是"绿灯理论"关注行政过程的直接体现,重视规则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蕴含着"绿灯理论"所追求的行政效能最大化之目的;混合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是"黄灯理论"主张的通过多元方式实现行政目标的现实反映,强调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互动与平衡,契合了"黄灯理论"兼顾行政效能与行政公正的理念。

关 键 词:环境风险  治理工具  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治  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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