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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吴学斌,俞娟.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5(2):94-98.
作者姓名:吴学斌  俞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摘    要:"徇私、徇情"的立法意图只是用来限定枉法的类型;只要是故意枉法必定是基于徇私或徇情."明知"的主观内容中包含着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况."有罪的人"是指客观上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不是指法律宣判的结果.追诉是指针对犯罪事实展开的侦查、起诉,追诉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枉法追诉不仅存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同时还应该适用于"故重故轻"的情形.

关 键 词:徇私  枉法  明知  有罪的人  追诉
文章编号:1005-9512(2005)02-00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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