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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和风险防范
引用本文:高志刚.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和风险防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3):28-32.
作者姓名:高志刚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旨在损害被告或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其区别于恶意刑事告发以及滥用诉讼程序。规制和防范恶意诉讼不能随意否定当事人的诉的利益,剥夺当事人的诉权,需要建构一个符合社会变革需要的规范性诉讼模式。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要努力追求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的最大平衡。对诉权的审查应由事前规制向事后监督发展,并建立恶意诉讼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检察权监督模式的转变,同时对审判风险的控制要变被动为主动,从而在最大限度内认识恶意诉讼的本质特征,有效规制和防范恶意诉讼。

关 键 词:恶意诉讼  诉的利益  法律规制  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8-4525(2008)03-028-05
修稿时间:20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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