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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修改条文对照
摘    要:修改前条文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即大秦牧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位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月七尔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分系血亲的子女,可以太区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站分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师八条收养人只服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担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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