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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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庆仁. 寻衅滋事罪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0(4): 5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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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庆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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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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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意”是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要素 ,这一要素包括主观随意和客观随意两个方面 ,只有在把被害人置换为其他人时行为人仍会滋事、把行为人置换为其他人时其他人不会滋事并符合有关客观表现时 ,才能认定随意的存在。本罪的危害程度应为较轻的程度 ,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对之作出相应规定。最后 ,在可置换意义上 ,本罪的行为对象都是不特定的 ;如果从犯罪意图与行为对象产生的先后顺序的角度看 ,本罪的对象包括特定与不特定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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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寻衅滋事 随意 双重置换规则 重结果 |
Study on the Crime of Creating Disturban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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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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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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