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法违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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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8、受处罚人:师玉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违纪事实:1996年5月,师玉闽在未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参与了一起办事处与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并以疏通关系为由,私自收取办事处现金人民币50000元。事后,师玉闽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将人民币50000元交到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师玉闽予以停止执业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9、受处罚人:孙海明,天津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违纪事实:1993年3月,孙海明接受委托,在担任一起盗窃、窝赃案件一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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