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判决理由修辞功能的司法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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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春雷 孙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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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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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判决理由修辞功能是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理由时理性选择的证明,其所具有的司法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它之所以具有司法价值的原因,源自于对民事判决说理要求的回应;源自于满足当事人诉讼目的的现实性;源自于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性。归结起来,民事判决理由修辞功能的司法价值主要表现为求真与求善,中国古代某些判词的修辞表达与论证的方式将这两种司法价值表现的淋漓尽致,其中所蕴含的判词制作方法与断案思想对现代民事审判也颇有借鉴意义。但是对于现代民事判决理由写作而言,要实现民事判决修辞功能求真与求善的司法价值,法官除了借鉴古代司法判决写作中的有益因素之外,还必须严肃对待民事判决理由的修辞功能,防止因为修辞的滥用而滋生某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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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判决理由 司法价值 判词 修辞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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